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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惠政策
2007-04-16 15:07  文章来源:雁峰区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●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、出口创汇企业和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以及投资城市基础和旅游类项目的,所需土地只收取向农民征地费用,上交省市的规定费用和耕地占用税,其他费用免交。
●对投资企业属国家和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,自企业投产之日起,第一年度按区享有部分税额的100%作为奖金奖给企业,后两年按区享有部分税额的50%作为奖金奖给企业。
●“投资企业项目全程代理中心”,全程代理外商输各项手续,实行一站式办公,一条龙服务。
●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资企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,三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向上级呈送报告,不得拖延。
●对投资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,严格按照《湖南海上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涉外治疗规的规定,填好收费登记卡,在本区职权范围内,计划、建设、环保部门办理报建手续,仅收取上缴中央、省、市部分,有偿服务费用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50%收取,企业劳动用工、公安、卫生、人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,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。
●在投资企业建设、经营过程中,各部门不得随意向投资企业实施停工(停业)处罚或进行任何检查。投资企业所在乡镇、街道负责协调各种矛盾,为投资企业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。
●对于在雁峰工业集聚区内投资的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(包含5000万元)的入园项目,征用耕地按5万元/亩,征用非耕地按3万元/亩,特大、特优项目可适当再优惠。企业实现税收的区留成部分,第一年、第二年均按100%作为奖励返回企业,第三年返回区留成部分的80%,第四年返回区留成部分的60%,第五年返回区留成部分的40%。
●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外商的正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,在接到投准则企业投诉后,及时受理,妥善解决。投资企业要求成立保安机构的,公安部门予以支持并从业务上加强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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